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是单位经过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休假天数比应休天数少,就得在当年给员工应休却没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面包含了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算未休年假经济补偿,得先确定员工的日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是用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去掉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到12个月,就按实际工作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员工月工资去掉加班工资后是5000元,那日工资就是5000÷21.75,大概是229.89元。要是这个员工有5天年假没休,单位要给的未休年假经济补偿就是229.89×300%×5 - 229.89×5,也就是229.89×2×5,等于2298.9元。实际上就是扣除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后,额外再给2倍日工资作为补偿。所以员工要清楚自己应得的未休年假补偿,单位也得依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