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着让劳动者自购社保的条款是无效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同时劳动者有参加社保的权利和义务,这个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和放弃。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设立用来保障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得遵守。要是把缴纳社保的责任转给劳动者自购,既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可能没保障,又破坏了国家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算劳动合同中有这种条款,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要是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出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