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时,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无效,两者效力判断各有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签的合同。要是签协议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又或是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这协议就会无效。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会按职权对讨论事项作出的决定,得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形成。要是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决议就是无效的。
如果股东会决议只和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而且协议无效让决议内容不合法,那这部分股东会决议就无效。比如,依据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去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因为基础协议无效,决议内容没合法依据,就可能无效。
但要是股东会决议除了涉及股权转让,还有其他议题,并且其他议题的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那其他议题的决议部分还是有效的,不是整个股东会决议都无效。所以,判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得结合决议内容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综合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