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劳动能力工伤鉴定期,工资按照停工留薪期规定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职工受伤前正常出勤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总和,不包含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职工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