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里一般会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职责和在岗时间。项目经理可是施工单位在项目上的重要管理人员,要组织施工、管理团队,还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从合同履行来说,施工单位得按合同约定,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并且保证其正常履职。可要是项目经理长期缺位,施工现场就容易管理混乱,工程进度也会延误,质量把控也可能出问题,这就没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是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就得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是项目经理长期缺位,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建设单位就有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担责并赔偿。
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不少,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额外费用,还得采取措施换个合格的项目经理,并保证其到岗履职。所以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缺位,大多数时候就算是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