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后两个诉求如果都围绕「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应恢复履行」这一核心,容易被认定为同一仲裁事项;但如果你前诉是确认劳动关系、后诉是恢复劳动关系且基于新事实,可能不当然重复,关键看仲裁请求和事实基础是否相同。展开:你说的「前诉单位安排上班、后诉恢复劳动关系」,要区分:如果前一次仲裁或诉讼的请求就是「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或仲裁已经处理过,你再就同一请求起诉,会被以「一事不再理」驳回。但如果你前诉请求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且当时没主张恢复履行,后来单位又违法解除、你新提「恢复劳动关系」,由于请求不同、事实新增,一般不构成重复,可以另诉。实务中你担心「仲裁法院不受理」,对策是:前案的请求要写清楚,比如同时列「确认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如果前案只确认了关系、没判恢复,现在单位明确不让你回去,你凭新解除事实申请仲裁恢复。注意收集前案文书、单位安排上班的证据、后续不让你上班的通知。别超仲裁时效(解除争议一年)。建议把两次请求梳理成一份新的仲裁申请,避免被认定为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