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前怀孕未告知单位,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不用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就业平等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怀孕属于个人隐私,不是签劳动合同时必须告知的内容,劳动者没有主动说的义务。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能把怀孕当成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但要是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明确说相关岗位不适合怀孕女性,还要求应聘者说明是否怀孕,劳动者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就可能构成欺诈。
如果欺诈行为影响用人单位决策,让其遭受损失,用人单位有权撤销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的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不过,用人单位得对损失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