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缺少卖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条款即为无效。她说,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条款的总和就是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更多的需要合同条款加以确定。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除应当尽量明确和细化合同条款内容外,更要特别注重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所以,欠缺主要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合同也就不能成立。董夙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主要的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上述这些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所以,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少一项就应认为合同不成立。如不然,所签订合同就会视为无效,也就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