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最高院交强险无责赔偿诉讼管辖规定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交强险无责赔偿。交强险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应以无责方机动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即通常而言的“碰撞”赔偿原则。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虽然受害人与无责的事故车辆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内,但行人文某与停驶在路边的三辆小型轿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其受伤也与三辆小型轿车无任何关系,故承保交强险的乙、丙、丁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故甲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