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占有质押车辆却不行使质权,出质人可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能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若质权人经请求仍不行使,出质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法院判决后,会按法定程序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要是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出质人利益,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担责。不过,出质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以及该行为与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有因果关系。
整个过程中,出质人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像质押合同、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通知记录等。有了这些证据,出质人在需要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