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之后是可以签订多份合同的,但得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书面合同,而且不能再另外订立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要是多份合同都是围绕招标项目的,内容也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相符,还不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就是合法有效的。
比如说,可以针对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内容分别签订合同,像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只要这些合同的订立是基于最初的招投标结果,内容也合理合法,就没问题。
不过,如果签订多份合同是为了规避招投标结果,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等情况,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背离,比如擅自更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这些核心条款,那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相关责任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工程招标后签订多份合同是有一定操作空间的,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