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处理步骤如下:
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医疗期满且病情相对稳定,若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需做此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后续待遇的依据。
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合适工作。若难以安排,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未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重新安排工作。若仍无法从事新工作,单位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