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有个例外,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想和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怎么算呢?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举个例子,有个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 3 年 7 个月,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那单位就得支付 4 个月工资,也就是 20000 元的经济补偿。大家在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