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里,很多劳动者希望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些情况通常不支持继续履行。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要是用人单位都关闭、破产了,它的主体资格都没了,自然就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还有工作岗位要是有特定性,原本的岗位被别人占了,而且也恢复不了,此时再让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会让单位成本大大增加,造成不合理的利益损失。这时候就很难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
另一种情况和劳动者自身过错有关。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让单位遭受了重大损失;或者一边和本单位签着合同,一边又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就算单位提出来,也拒不改正。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有主观过错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也就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还有,如果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这说明双方已经重新约定了原合同的履行状态,一般来说,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了。
要是有人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结合具体案子的实际情况,看看是否真的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建议劳动者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遇到纠纷和单位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收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