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女方再要的钱是不是孩子的必要开支,而不是她本人的开销。
一、抚养费本身已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按协议或判决支付后,女方就同一项目重复索要,没有依据。
二、但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原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家庭编解释列举三种可增加情形: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上学使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
三、区分必要与提升型消费。普通学费、常规医疗、基本生活开支属必要;高价私立学校、兴趣班、非紧急牙齿矫正等属提升型消费,未经协商擅自支出的,原则上由支出方自行承担。
四、应对办法:要求女方列明费用项目并提供票据,必要的可协商分担比例,不属于必要的明确拒绝;对方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就其收入水平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举证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