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赔偿金加 1”的说法,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得支付赔偿金又得支付“代通知金”。这里说的“代通知金”,就是“N + 1”赔偿模式里那个“1”。
2. “N”代表经济补偿,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定。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1”就是额外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要么额外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比如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另外安排工作也干不了;或者劳动者没办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单位给培训或者调了岗位,还是干不好;还有就是当初签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合同没办法履行了,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变更合同内容也没谈拢。
4. 总的来讲,要是用人单位遇到上面说的三种情况,却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那就得给“N + 1”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