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对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合同。简单来讲,就是不能因为女职工患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没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另外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因为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大变化,导致合同没办法履行等这些理由,更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和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女职工自己有严重过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那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女职工在试用期就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为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还不改正;因为欺诈等行为让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是女职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了,那用人单位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女职工支付赔偿金。所以,女职工遇到这种情况,要勇敢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