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约定由守约方管辖,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里,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明确了协议管辖的范围。
“守约方”并非法定可协议选择的管辖连接点,在没确定谁是“守约方”时,根本无法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也就不能按协议及时确定管辖,不符合协议管辖确定性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本意。这样很容易造成协议管辖被滥用,引发管辖争议混乱的情况,还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如果能依据现有证据判断出“守约方”,法院会认可这种约定的效力,但这毕竟是少数特殊情况。为避免出现管辖争议,大家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选择法定明确的管辖连接点来约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