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很多人会有误解,觉得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工伤情况,实际上并非如此。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专属权力”,只有他们能给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是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得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人民法院在一些特定状况下也会和工伤判定有联系。当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人民法院就会介入。法院会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的整个过程。看看行政部门工作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按照规定一步一步来;调查的事实是不是清楚,有没有遗漏关键信息;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有没有用错条款。但法院不会直接去对工伤情况进行认定,而是对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做出维持、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等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要是发生工伤争议,一定要冷静,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职工要及时让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是不配合,职工自己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去申请。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要通过合法途径,也就是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