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是当年没有安排职工休完该休的年休假天数,就得按照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算出职工应该休但还没休的年休假天数,并且支付没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不过,如果折算后不够一整天的部分,就不用支付这部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了。
折算方式为:用当年在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给,这里面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就用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把加班工资去掉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就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来计算月平均工资。
3、要是职工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而且休假天数比应该休的天数还多,用人单位不能把多休的给扣回去。要是离职时年假没休完,可以按照上面说的方法算工资。要是发生了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