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对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计算时要不要剔除加班费,看法并不一致。
有一部分人觉得应该剔除加班费。经济补偿所依据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说的“工资”,其实就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收入。而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工作得到的报酬,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要是把加班费算进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里,可能会让经济补偿的数额高得不合理,这样不太公平。
不过,也有人认为不用剔除。工资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种货币收入,加班费也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既然法律没明确说计算经济补偿时要把加班费去掉,那就应该把它算进去。
不同地方在司法裁判上标准不一样。有些地区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里不包含加班工资,但有些地区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到底要不要剔除加班费,得结合当地的司法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