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男方再婚本身不改变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安排,也不免除任何一方的抚养义务。
一、既有抚养关系照旧。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各带一个孩子,属于双方对直接抚养的协议或判决结果,一方再婚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二、抚养费与探望照常。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应按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负担抚养费,数额可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依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也不因对方再婚而消灭。
三、可请求变更的情形。若再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依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可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四、继母关系。孩子与继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依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日后继母与生父离婚且不愿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抚养。
需要补的事实:离婚是判决还是协议、两个孩子的年龄、抚养费约定与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