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权益中,经济补偿年限计算问题常让许多劳动者困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就有经济补偿年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假如劳动者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被从原来的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而且原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之后,不管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新单位主动和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是想把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法院是会支持的。
符合这种非本人原因调动的情况有不少,比如劳动者还是在原来的地方、原来的岗位工作,只是签合同的主体从原单位变成了新单位;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的方式调动劳动者;因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让劳动者工作调动;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劳动者轮流签合同等。
简单来说,只要符合“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这样才能确定好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