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觉得试用期可以随便无理由开人还不用给钱,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想要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无补偿解约,必须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都满足法定要求,缺一个都可能变成违法解雇。
首先你得先把录用条件明明白白告诉劳动者,不能全是模糊的主观描述,比如“工作态度好”“符合公司要求”这类不算数,得是具体可落地的标准,像岗位要求的证书资质、每月的量化业绩指标、必须掌握的指定操作技能这类,员工入职的时候就得签字确认知晓这些要求,避免后续评价全靠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接下来公司得拿得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员工没达到这些标准,比如全程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核记录、和业绩挂钩的客观工作数据、多人共同签字的岗位能力评估报告,随口说一句“表现不好”根本站不住脚。
最后解约的动作也得卡准时间,必须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之内就做出解除决定,还要把书面的解除通知送到员工手上,等试用期全过了才说不符合条件要开人,那肯定不算合法。要是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是之前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本身就违法,比如合同只签了一年却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或是试用期满了还在继续试用之后才开人,这种操作就属于违法解除,员工要么可以要求公司给双倍的赔偿金,要么能要求回去继续上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