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注销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没法继续履行而终止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计算工资的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不是公司随便定个基本工资就能打发的。
这里的计算基数,并不是大家平常以为的基本工资,也不是扣完社保个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实发工资,而是你劳动合同正式终止前十二个月里,所有应当拿到手的平均应得工资。像平时领的计时计件工资、年终季度这类奖金、各类津贴补贴,只要是单位发的货币性收入,都得全部算进去。
当然也有特殊的封顶限制。如果你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已经超过了公司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基数就只能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算,而且这种情况下,补偿的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具体补偿的月份数,是按你在这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算的,每干满一整年就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在职时间满了六个月但没到一年,也直接按一年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公司只需要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可以。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公司走注销流程必须依法完成清算,员工的经济补偿是要在清算环节优先清偿的。要是公司没走合法清算程序就直接注销,拖欠着这笔经济补偿没给,对应的清算义务人也就是公司股东,是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员工可以直接向股东追偿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