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不能直接照搬普通商品房的分割规则,必须先厘清宅基地的特殊属性再做处理。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村民只享有使用权,所以能拿来分割的只有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而且前提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如果是一方婚前已经建好的个人房产,离婚时不需要参与分割,仍归原建造人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本村集体户籍,且各自都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可以先协商房屋归属,拿房的一方按房屋当前市价的一半给对方补钱,要是双方都想要这套房,也可以公开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并按竞价额给对方足额补偿。
如果其中一方是本村集体成员,另一方是城镇户口或者外村村民,因为非本村户籍的人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这套房通常会直接判给本村户籍的一方,对方只能拿到对应房屋价值一半的货币补偿,没法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要是夫妻双方都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法院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谁所有,只会就房屋本身的财产价值做划分,由实际使用房屋的一方按评估价给另一方对应比例的补偿。
如果建房的时候有其他家庭成员出钱出力,这套房属于全家共有财产,要先把其他家人的份额剥离出去,剩下属于夫妻两人的部分才能在离婚时做分割,不能直接处分整套房屋。全程分割操作都不能触碰一户一宅的法律红线,也不能变相改变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的根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