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和单位谈离职经济补偿的时候,常会误以为计算基数就是自己每月拿到手的实发工资,其实法律上的标准并不是这样。按照相关条例的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准,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这部分收入不只是你基础的计时或者计件工资,还包含平时拿到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交通餐补等所有从单位获得的货币性收入,别漏算这些部分,不然算出来的补偿金额很容易缩水。
要是你在这家单位实际工作还不满十二个月,也不用硬凑时间,直接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几个月的总收入来算平均工资就可以。
这里还有两个上下限的特殊规则要留意。如果你的月收入,已经比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最多就按这个三倍的数额来定,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也只能算十二年。要是你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比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直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