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
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
这类高收入劳动者可主张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条中所指的月工资,核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外,其他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没有十二年的年限上限。
核算经济补偿时,先确认自身工作时长区间,再对应工资标准核算应得数额。
属于月工资超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群体,直接按三倍标准、最长十二年的规则核对单位给出的补偿方案。
普通员工直接按实际工作年限、对应月平均工资核算,无需受十二年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