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相关仲裁的裁决书出具时限,分不同情形执行。
常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案件处理,出具对应裁决书。
案件存在复杂情形需要延期处理的,走内部审批流程,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可延长处理时限。
延期程序启动后,仲裁委员会需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延期通知,延长的时长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叠加常规处理时长计算,这类案件的整体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仲裁庭超出规定时限未出具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直接就该经济补偿金对应的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划分明确,仲裁庭可就该部分内容先行出具裁决,不受前述整体处理时限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