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前,必须向在岗员工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相关核算规则完全参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对应条款执行。核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不是按员工单月的零散收入算,而是取劳动合同正式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员工拿到手的全部货币类收入的平均值,不管是固定计时或计件的劳动报酬,还是各类年终奖、季度奖、日常津贴、岗位补贴这些能折算成现金的所得,都要纳入统计范围。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如果比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就直接按最低工资的数值作为基数计算。要是员工的月均收入远超当地上一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基数就直接按三倍的数值封顶,对应的补偿计发时长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2、补偿的计发时长完全对应员工在这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整年就多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实际在职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部分,直接按一整年算。在职时长不足六个月的,只需要向员工发放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就符合要求。
3、现实中不少公司为了逃避责任,没走完完整的清算流程就直接办了注销登记,这种操作本身属于违法注销,员工不用再找已经注销的空壳主体追责,可以直接向这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这类主导清算流程的主体主张连带赔偿,索要的赔偿范围不止常规的经济补偿金,还能涵盖自身其他合法劳动权益受损对应的损失。
实际最后能拿到的补偿或赔偿具体数额,要结合每个员工的实际在岗时长、过往十二个月的收入明细,还有当地公开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值综合核算。现在劳动用工合规的整体监管导向正在持续收紧,后续这类未经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逃废员工补偿债务的操作,对应的责任追溯链条只会越来越清晰,相关责任人的隐性违法成本还会持续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