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算直接关联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工作每满一年,对应发放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核算。
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核算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不纳入核算基数。
这类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设定十二年上限,超出部分不再累计核算。
核算经济补偿所指的月工资,统一取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取得的所有收入的平均数额。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时,需按照前文明确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对应赔偿金。
劳动者核算自身可主张的补偿金额时,先确认实际工作年限,再核对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超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阈值,再对应套用对应计算规则。
发现单位违规解约的,可同步收集劳动关系存续、工资发放记录,主张双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