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后未入住,主张退房的判定核心,不直接以未入住为依据,需核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标注收房后特定期限内可无理由退房。或约定的其他退房触发情形实际出现。业主可直接按合同载明的流程申请退房。
无约定退房情形的,需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才可申请退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存在墙面大面积渗漏、地基沉降等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业主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约。开发商签约后未告知购房人,将房屋另行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已抵押、已出卖的事实,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且合同未标注对应处理方式,购房人可申请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对应利息。
仅以收房后未入住为由主张退房,无合同约定支撑,也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相关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购房人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办理退房手续。办理过程中需配合完成网签备案注销,有购房贷款的需结清贷款。涉及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按双方协商结果或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