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听力语言障碍群体的离婚诉讼,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残障身份设置特殊的审理规则,所有裁判标准和普通离婚案件完全统一,核心判断依据始终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会对特定群体作出差别化判定。这类群体参与庭审时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配备专业手语翻译人员,全程通过文字书写交流的方式参与所有庭审环节,自身的法定程序权益会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场景下,如果查实当事人存在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持续同居,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或是长期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性经过多次劝导仍不改正,或是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已经分开居住满两年这类明确法定情形,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也没有达成和解可能的,就会依法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要是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另一方坚持认为感情没有问题不同意离婚,法院依然可能结合实际案情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法院出具不准予离婚的裁判文书之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整年,其中一方再次提交材料提起离婚诉讼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如果三次起诉的时间节点已经满足前述分居时限要求,法院通常会直接认定感情已经没有修复可能,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划分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处置,严格遵循照顾子女权益、照顾女方、照顾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基本规则,不会因为一方是听力语言障碍群体就作出倾向性调整。经济条件有限的听力语言障碍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支持,确保自身各项诉讼权利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