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放到劳动法里,本质是劳动者主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单位必须按规定给你付经济补偿,不是你主动提离职就一定拿不到补偿,这一点很多人都有误解。
首先得确认单位确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这些情况都算在内。比如没按当初劳动合同里说好的,给你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者合适的工作条件,拖着不发工资、少发工资,没按法律要求给你交社保,单位自己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实实在在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还有单位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着你处境艰难骗你签了无效的劳动合同,更严重的是用暴力、威胁或者关起来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你干活,或者明知道作业有危险还硬让你上去做,直接威胁到你的人身安全。
你提出离职的理由,必须完全是冲着单位的这些过错来的,不能今天还写着个人原因提离职,转头又说自己是被迫解除,也不能你自己都没说清楚离职是因为单位哪里做错了,事后才往这些法定过错上靠。
正常情况下,你得把写清楚了解除理由的通知送到单位手里,通知里必须明明白白列清楚单位犯了哪条法定过错,不能只说不干了就完事。要是碰到单位硬逼着你冒险作业、直接限制你人身自由这类极端紧急的情况,你不用提前跟单位打任何招呼,当场就可以直接走人。
只要满足前面这些要求,你就可以找单位要经济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很清楚,你每在这个单位干满一年,就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干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直接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就能拿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不是扣完社保个税之后的到账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