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受法定约束,脱离承包期的所谓终身流转,其超出部分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框架。《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第4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自愿向发包方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后发包方可依法统一经营。第42条规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续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要求承包土地。
据此判断,一份写明终身或永久流转的协议,超出承包期剩余年限的部分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在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实际履行也只能以剩余承包期为限。承包期届满时,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重新发包时应依法保障;是否续期由双方依法协商,不宜以协议中的终身条款对抗发包方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的权利。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流转对象资格。《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承包方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须发包方同意(同等条件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受让方本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相对稳定;若受让方系集体外主体,流转合同的效力与受让方后续主张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实务建议:第一步,核对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起止年限,判断终身条款对应的实际可履行期间;第二步,核对流转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是否经发包方或村集体书面同意,有无村民会议决议;第三步,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登记情况。发现流转被解除或土地被收回的,及时主张《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4条的权利,并注意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