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会把非全日制用工和普通全日制用工的终止规则混为一谈,实际上这类灵活用工合同到期后,单位通常不需要给劳动者发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管哪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结束用工关系,只要走正常的终止流程,单位没有法定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和全日制用工合同到期后,多数情况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完全不一样。
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就带着极强的灵活属性,它主要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里,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长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的累计工作时长也不能超过24小时。正是因为这种短时、灵活的用工定位,法律才在终止规则上给了双方更宽松的空间,不用受到常规劳动合同终止的诸多限制。
也不是所有情况都完全没有补偿,要是双方当初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合法有效的补偿相关约定,那出现合同期满解除的情况,就得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来执行。除此之外,从法律强制要求的层面来说,单位并没有必须给付经济补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