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相关工资支付违规的处置规则。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超出责令期限仍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对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核算所依据的月工资,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劳动者遇到未按时足额拿工资的情况,可直接向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材料,提交对应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欠付凭证。
劳动行政部门核查后会向单位发限期支付通知,单位未按期履行的,劳动者可同步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欠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索要欠发工资的同时,一并提交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对应经济补偿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