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诉讼相关费用按实际类别划分。
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收取的基础费用。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无需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另行交纳。
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诉讼费用,按明确规则承担。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这类费用范畴。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产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
生效判决作出后,一方不履行对应的义务,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需另行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按对应梯度规则核算剩余区间费用。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对应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