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的效力,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前置要求,属于两类不同的法律程序,不能混同处理。
仅拿到劳动关系确认判决的情况,法院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事人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当日,或者职业病确诊当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需附带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对应材料。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拿到的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直接确认工伤事实的情况,当前材料里缺少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当事人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等项目的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当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完成前两类程序后,当事人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和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协商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法院不具备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权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当事人主张伤残待遇的必备前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