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工伤认定时限相关规则。
普通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作出后,行政部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针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行政部门需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过程中,若需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相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时间段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可按上述对应情形,预估结果出具时间。
若超出对应时限且无中止情形说明,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询办理进度。
申请材料留存好受理回执,作为后续查询或主张相关权益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