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全部以明确法条规定为判定依据。
劳动者单方触发的相关情形,包含三类具体情况。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意向,且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完成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存在自身过错,具体包括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需担责的解除类情形,覆盖四类不同场景。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事前公示的录用条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最终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劳动者生理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其他特殊情形下,也存在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者参与新型学徒制、勤工助学等项目,和用工方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终止该类用工时。
劳动关系变动源于地方政策性安置、军人转业安置等事由,完全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导致。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明的其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