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按规定领了基本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返聘群体,和单位之间不算常规的劳动关系,只是普通的劳务合作关系,所有权责划分的核心依据是当初双方签的返聘书面约定。要是这份协议里提前说清了中途解约的补偿标准、哪些情况算违约,这类人员被辞退的时候就能照着约定拿到对应的补偿。要是当初签的协议里没提这类相关内容,单位不用按照劳动法规里的标准给经济补偿,人员能做的只是把自己已经做完对应工作的劳务报酬全额结清,要是单位没按协议履行义务的话也可以索要对应的违约损失。
2、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拿到基本养老待遇的返聘群体,只要双方各自的情况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这类用工关系就会按照常规劳动关系来认定处理。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是拿不出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就把人辞掉,被辞退的人员完全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相关法规的要求,申请拿到违规解除用工关系的赔偿金,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之前的用工关系。
处理这类纠纷的第一步,永远是先核实清楚返聘人员有没有正常领取养老待遇,把双方实打实的关系性质敲定下来,后续才能对应找返聘协议里的条款,或者参照现行的劳动类法律条文去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同性质的关系走的维权路径也不一样,劳务性质的纠纷不用走前置流程,直接到管辖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就可以,走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则必须先走完劳动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之后要是还有异议再走诉讼流程。这类用工场景其实是当下灵活用工赛道里非常常见的一类,后续相关的细分裁判标准大概率会随着用工形态的多元持续细化,单位在签返聘协议的初期就把所有权责边界划清楚,远比后续出现争议再去补漏洞的成本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