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核算经济补偿时,经常会误以为计算基数只有每个月固定到账的基础工资,平白少算了本该拿到手的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劳动配套法规的明确要求,用来核算经济补偿的月收入要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为基准,不是扣除社保个人部分、个税之后的实发到账金额。
这类货币性收入的覆盖范围很广,不局限于日常发放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员工全年拿到手的各类奖金都要全部纳入核算范围,不管是月度全勤奖、季度绩效奖还是年末发放的年终奖,都不能被单位随意剔除在外。平时发放的岗位津贴、外勤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这类和岗位相关的货币性发放资金,同样属于核算基数的组成部分。
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劳动者的平均应得工资比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最终核算基数就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要是入职不满十二个月就出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不用硬凑满十二个月的核算周期,直接按照实际在岗的月份数折算平均月收入就可以。大家遇到单位故意压低经济补偿核算基数的情况,可以留存好近一年的全部工资流水、奖金发放通知等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反馈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