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核心规则,全部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对应实施条例展开。
计算基数与月工资认定相关内容
月工资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核算,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年终奖归类为奖金组成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范畴。
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周期内有年终奖发放记录的,该笔年终奖全额计入对应期间的工资总额。
计算周期未覆盖年终奖发放时段,比如年终奖发放周期跨年度且未落到前述十二个月区间内的,该笔年终奖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计算方式相关内容
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核算公式,为离职前十二个月所有应发工资总和除以十二。
年终奖按实际发放的具体金额计入对应发放月份,不做额外分摊操作,直接并入前述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后核算最终平均值即可。
特殊限制相关内容
劳动者离职前核定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
该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设定为十二年。
争议处理相关内容
劳动者个人留存好日常工资条、年终奖发放的相关凭证等材料。
和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基数核算出现分歧的,可提交劳动仲裁主张自身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