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工人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肯续期的情况,会搞不清自己能拿到多少合理补偿。按照现行劳动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非劳动者主动放弃续约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对应时长的经济补偿。你在这家单位累计工作满四年,核算下来补偿标准就是四个月的个人月平均收入。这里说的收入不是公司随口说的基本工资,是你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里,所有实打实拿到手的货币性进账总和,包括日常计时计件的劳动报酬,季度年度发放的各类奖金,交通通讯房补这类日常津贴补贴,全部要纳入核算基数。
不少人会联想到合同到期后没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时段,能不能要额外的二倍工资差额。这类赔偿本质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故意不履行签书面合同义务的惩罚性措施,不是劳动报酬的正常组成部分,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时效计算是按月逐个往后推演的。你在这家单位工作已满四年,对应的相关主张早就超出了法定时效边界,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你可以先和公司负责人事的部门坐下来谈补偿的具体核算方式和发放时间,尽量通过平和协商的方式把事情落地。要是谈不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就把手里留存的原劳动合同,近一年的全部工资流水,日常缴纳社保的官方记录,带有公司标识的工作证考勤记录整理齐全,直接去你日常上班地点所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就行。要是过程中发现公司之前还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也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同步提出对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