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核算经济补偿时,常被单位刻意压低计算基数,自身合法权益直接受损。
现行明确的核算规则下,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核算,不能用扣除了社保个人部分、个税的实发工资来折算。所有劳动报酬范畴内的货币性收入都要纳入统计,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各类常规发放的奖金、岗位津贴、餐补交通补等补贴。
如果离职前12个月里你的平均应发工资,比当地官方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核算基数。要是入职时间短,实际在岗还没满12个月,不需要硬凑12个月的数,按照你实际工作的总月数直接折算平均工资即可。
日常要注意留存各月的工资条、工资到账流水,一旦发现单位核算经济补偿时故意少算漏算收入项目,可以带着这些凭证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