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被裁员核算经济补偿时,容易被用人单位用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补偿,直接导致自身能拿到的补偿金额大幅缩水,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操作。
裁员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不是到手的实发工资。这个应得工资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之前的全额收入,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形式的劳动收入。
如果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比当地官方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就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劳动者入职未满十二个月的,不用凑满十二个月周期,直接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核算平均工资即可。要是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双倍赔偿金,计算基数也统一按照上述应得工资规则确定,不能随意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