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职场人碰到离职经济补偿相关纠纷时,常会被公司按扣完社保、个税的到手工资核算补偿金额,这其实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的明确要求。按照规范的法律标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基准,是劳动者没有做任何扣款之前的应得工资,涵盖日常拿到的计时或计件劳动报酬,还有各类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不能直接套用实际到账的净收入来算。
核算对应的工作时长时,每在单位工作满一整年,就能对应拿到一个月标准的应得工资补偿。工作时长在六个月以上但没满一整年的,直接按满一整年的标准核算,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只需向劳动者发放半个月标准的应得工资作为补偿。
要是劳动者的月应得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属的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公示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还高,补偿的月基数就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值确定,对应的补偿发放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碰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劳动者的平均应得工资还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特殊情况,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对应的补偿基数。入职后实际在岗时长不满十二个月的,就按照实际履职的月份算出平均应得工资,作为核算的补偿基数。大家核算自己的经济补偿时,可以先整理好过去的工资条,把所有货币性收入累加后取对应周期的平均值,再对照上述规则核对金额,碰到公司少发拖欠的情况,就可以拿着完整的薪资凭证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