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主动提离职时,选择不同的离职原因会直接影响能否拿到对应的补偿。要是单纯以个人发展规划等自身原因提出离职,按照当前通用的劳动类法律规则,单位不需要向员工发放任何经济补偿。如果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单位存在这段用工周期里没给员工缴社保、刻意克扣拖欠应发工资、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员工干活这类法定的违规情形,即便员工实际在岗时长连半年都没到,单位也得按半个月的薪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很多人容易忽略的一项权益,是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留在单位上班,从到期的第二天开始算,超过一个月但还没满三个月的这段时间里,单位始终没和员工补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按这段在岗的时长,按月发放两倍的劳动报酬。这项权益的主张和员工后续提出的离职原因没有任何关联,只要存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保持事实用工的状态,员工就有权利提出对应的主张。
目前劳动争议领域里,这类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逐年占比提升,后续用工合规层面大概率会进一步细化单位书面合同管理的追责边界,倒逼更多中小用人单位主动落实劳动合同的即时续签义务,从源头减少这类用工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