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领域的相关法条中对辞退类经济补偿的核算划定了明确标尺,核算依据完全依托劳动者在当前供职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长,每干满一整年,单位就要按照一个月的薪资标准发放补偿。实际在岗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部分,直接按一整年的标准折算,要是在岗时长连六个月都没到,就按半个月的薪资额度发放补偿。
在这个规则框架下,在岗时长超过十年的老员工,要是和单位通过平等沟通达成一致结束用工关系,对应的补偿金核算基本走常规的对应在岗时长的月薪资叠加模式。
1、核算时长的认定完全以员工在当前供职单位的连续在岗时间为准,不用把此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算进去。哪怕差几个月就满十一年,只要在岗时长落在十年零六个月以上的区间,最后算出来的补偿就是十一个月的薪资。
2、核算薪资基数的时候,不能只拿基本工资当参照,要把员工在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者终结前十二个月里拿到的所有货币类劳动收入全部算进去,不管是按固定工时算的薪资、按完成工作量结算的提成、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奖金,还是日常发的交通餐费这类补贴,全部要纳入平均核算的范围。
3、针对收入较高的群体,规则里还有专门的约束机制。要是员工离职前的月均薪资,比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公开的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还要高,那补偿的薪资基数就直接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封顶,同时核算的最长年限也不能超过十二年。这两项约束并行的设置,本质是平衡高薪群体和普通群体的补偿尺度,也能帮企业规避高额补偿带来的不必要负担。
实操过程中很多人容易忽略协商解除的核心前提,就是哪一方先抛出的解除意向。
单位先主动提出要结束劳动关系,之后和员工反复沟通达成一致共识,才需要按前面说的标准足额发放经济补偿。
要是员工自己先提交了离职申请,哪怕之后双方坐下来协商敲定了最后的离职时间和相关安排,单位也不用掏出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在岗超十年的老员工来说,最后能拿到的实际补偿金额,没有统一的固定数值,完全要结合个人在本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长,加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真实收入流水算出平均薪资,再匹配对应的核算规则一步步敲定。往后劳动用工的精细化管理会越来越普及,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提前把这些核算规则摸透,都能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用工纠纷。